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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之分類
文章日期:2013-03-13
依據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凡具登錄資格者應辦理登錄方得招攬保險;另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轉任他公司或離職後再任原所屬公司時,應重新辦理登錄,以下對上開首次申請業務員登錄(即新登錄)及重新辦理登錄(即再登錄)稱為執登錄。又業務員經登錄後,除變更、停職、註銷及撤銷之異動登錄外,有違反業務員管理規則定或第十九條所列十八款情事者,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止招攬(即停職)或撤銷等懲處之登錄。故依業務員管理規則規範,登錄作業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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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登錄:新登錄及再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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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登錄:有變更登錄、新變更登錄、註銷登錄及撤銷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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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登錄:有停止招攬(處分)登錄及撤銷(處分)登錄。
另95年8月1日前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13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之任一測驗合格之從業人員於初次登錄或再登錄時,可不必檢附共同科目之合格證明,惟從業人員於95年8月1日以後如欲辦理登錄時應另行檢附共同科目合格證明始得辦理登錄。
共同科目成績測驗合格成績保留原則:
95年8月1日後參加「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合格之應考人於測驗日起五年內報考十三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該科可不必重覆應試,超過測驗日五年,如欲再報名任一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測驗時,則需重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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